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酝酿重要变化
继续教育或将成为会计人职称进阶依据 在会计从业资格证取消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将如何变化?这个广大会计从业者关心的话题有了参考答案——日前,财政部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从多个方面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其中,继续教育将覆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每年不得少于90分,以及鼓励各单位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等内容,值得会计从业者们关注。
新规涵盖七大方面
《征求意见稿》共8章39条,主要从总体要求、明确管理体制、规定内容与形式、实行学分管理、加强机构管理、师资与教材建设、监督与检查等7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其中,《征求意见稿》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纳入适用范围。其中,所谓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这几乎覆盖了所有会计从业者。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具体为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财政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监督指导其组织实施。
每年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个学分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征求意见稿》对继续教育的方式和学时认定采取了较灵活的方式,明确参加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培训,参加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和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参加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参加会计类相关考试、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发表会计类论文,出版会计类书籍等均予以认可。 针对不同的继续教育形式,《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共计14项。如,参加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参加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60学分;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等。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继续教育情况将与晋升等挂钩
《征求意见稿》强调了对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管理。 其中提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同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征求意见稿》提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其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的依据之一。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会计从业资格即将在《会计法》修订后取消,会计人员管理工作面临转型。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做好新时期会计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从制度上引导、督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提高业务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最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途径。 财政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旨在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同时,也是贯彻落实《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举措之一。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主要面向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6日。 文章来源:中国会计报,微信号:Accounting-News,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