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资讯:会计人工作必备!搞定发票抵扣,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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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发票抵扣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经常事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等问题受很多因素影响,本文就相关国家法规进行梳理,助您更好的掌握发票抵扣问题。

  关键词

  纳税人、抵扣方式、抵扣凭证、票面、抵扣期限

  一、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二、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抵扣,应登记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四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第一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三、如何抵扣

  (一)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二)扫描认证。

  注意:认证相符或进行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在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的纳税所属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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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抵扣凭证

  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五、票面开具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六、抵扣期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

  七、逾期的规定

  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15种不得抵扣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七)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八)购进的贷款服务

  (九)购进的餐饮服务

  (十)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一)购进的娱乐服务

  (十二)失控发票

  (十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十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五)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十、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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