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当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五、票面开具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六、抵扣期限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 七、逾期的规定 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15种不得抵扣情形 (一)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二)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三)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四)用于集体福利的 (五)用于个人消费的 (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 (七)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八)购进的贷款服务 (九)购进的餐饮服务 (十)购进的居民日常服务 (十一)购进的娱乐服务 (十二)失控发票 (十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十四)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五)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凭证暂不允许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种类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十、认证抵扣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保存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根据规定,抵扣联也属于发票,应该存10年。 来源:中国会计报,由中国ACA网【www.aca.cn】整理发布,原创文章,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