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运输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特别提醒:同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4.出租不动产 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5.转让或出租土地使用权 参照不动产转让和出租填写备注栏信息。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 若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项 7.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第四项 8.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 备注栏填写:“根据11号公告补开”或“根据18号公告补开”字样、原地税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或缴款书字轨及编号),以及原营业税收入确认凭证编号。 特别提醒: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关于做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小组办公室2016年5月4日发布) 9.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 备注栏填写: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依据:《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有以上经营行为的纳税人 在填写备注栏信息时 一定要按相关规定 正确填写哦~ 来源:重庆国税、武汉国税,由中国ACA网【www.aca.cn】综合整理发布,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