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其中“分”不是分配利润,是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分配比例分给各个合伙人,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该句话中有“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就是说,没有分配的所得(就是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也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要将“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分配给各个合伙人,合伙人根据分配的所得和其“身份”缴纳个税或企业所得税。这才是真正的“先分后税”的原则。 【例】合伙企业在2017年成立,有2个合伙人,其中一个为法人公司A,另外一个合伙人分别是B先生。2018年期间,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经营所得总计为600万元(不考虑调整情况),合伙协议规定每个合伙人权益相同。 (1)如果分配当年240万利润,留存利润为360万,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240万)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360万),即600万。 如果当年不分配,留存利润为600万,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0万)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600万),也是即600万。 也就是,不管分配还是部分不分配,留存的所得(利润)(就是没有分配的部分),也要算到“所得”里面。 (2)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则: 该合伙企业法人公司A合并当年的经营所得300万元,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B先生个人所得为300万元,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xiaochenshuiwu微信公众号,由中国ACA网【www.aca.cn】整理发布,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