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浙江某公司老板卖出一批货物到乌鲁木齐某公司,按照市场价是1000万,但是这个老板卖了1400万。对方收到货物后,对公账户打款1400万过来,并且开了增值税发票过来。
但是,财务人员在做账的时候,不小心写了“代开”两个字。于是便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经检查发现,浙江的公司收到1400万的对公账款后,老板再通过个人账户返还回400万给乌鲁木齐的公司。税务机关认定浙江这家企业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PS:虚开的400万我们算一下涉及的偷税金额,按照虚开的17%来计算,偷税金额是68万,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按照量刑标准为差不多12年有期徒刑。
又是虚开发票惹的祸!
企业一定要躲开“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个坑!后果真的很严重!
虚开发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我国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制度规定十分严格。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就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①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PS: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按照税法的规定,即使是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补缴已经申报抵扣的税款,不少作为受害者的受票方企业因此承受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那么:
如何防范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1、提高防范意识,重视虚开发票问题
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自业务发生之初就建立防范意识,着重是要关注对方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票的真伪、发票来源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资格等,关注对方的业务活动是否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不管是什么业务,务必要确保取得发票的合法性,否则宁可放弃这笔业务,另辟其他购货途径。
02、尽量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货款
一些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使用现金进行交易,这种付款方式有可能会造成开票是A企业,而实际收款却是B企业,即使是虚开发票也很难发现。
纳税人通过银行账户划拨货款,将来一旦发生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转款单据,这是真实付款的证据,可以用作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证据之一,尽量争取从轻处理,避免加重处罚。
03、落实发票内容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企业发生业务,纳税人应当要求供货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然后把供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开具的发票、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入库的账簿及凭证等资料综合起来进行比对,具体要要审查以下5个方面:
1、审查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与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发票领购簿、出库单、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有关单证加盖的企业公章上的纳税人名称是否一致。
2、审查企业提供的收款银行账户是否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3、查看对方的发票购领簿,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是该单位依法领取的发票。
4、要求开票企业提供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表,审查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
5、查阅该单位有关该货物的账簿、凭证,审查该企业是否真正购进或生产了这些货物。
04、疑点发票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
纳税人如果对取得的发票存在疑点,应当暂缓抵扣有关进项税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求助、查证,税务机关可以利用金税工程系统中的协查系统,向供货方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送协查函,请对方税务机关进行调查,落实发票的性质、来源和业务的真实性。
PS:税务机关严打虚开发票行为,税警联合执法已成常态。纳税人应牢记以上4点,远离虚开发票风险!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企业管理人员等也应加强对虚开犯罪的认识,不做违法经营。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纳税环节中实际操作和执行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有效防范职业风险。
来源:大白学会计,微信号:kjdabai,由中国ACA网【www.aca.cn】综合整理发布,若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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